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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天佑、秦天绿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天佑,秦天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秦天佑,男,汉族,1945年3月26日出生,住桂林市。被执行人:秦天绿(曾用名秦天禄),男,汉族,1939年11月14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秦天佑与秦天绿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