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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周进、曹廷强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进,曹廷强,周杰,苏小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33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进,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周庆,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廷强,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居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杰,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肖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国胜,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小琴,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付长扬,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进、曹廷强、周杰、苏小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进及辩护人周庆、被告人曹廷强、被告人周杰及辩护人肖鹏、被告人苏小琴及辩护人付长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进、曹廷强、周杰、苏小琴伙同江某(另案处理)等人组建“钓鱼岛”微信群,组织、召集他人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由周进、曹廷强轮流担任群主管理群内事务,轮换顶人抢红包;周杰负责利用外挂软件“光头强免死”的微信号专抢微信红包作为抽头;苏小琴负责开场前给参赌人员发放福利红包,按照参赌人员抢到的“豹子”、“顺子”发放不同金额的奖励红包。抽头渔利按比例发放,周进、曹廷强二人占百分之五十,周杰、苏小琴、江某三人占百分之五十。每日开设两场,每场赌注为30元起步、200元封顶,参赌人员10人至100余人不等。群内制定奖励制度,参赌人员所发出的红包留言处注明金额及“地雷”标识,所抢红包金额最后数字与“地雷”标识相同的,就以1.1倍或1.5倍的赔率发红包。赌场营运期间,违法所得每天最少2000余元、最多5000余元,外挂软件在微信群中共抢得红包29128个,非法获利230580.95元。案发后,被告人苏小琴退出赃款4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进、曹廷强、周杰、苏小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手机8部、账本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涉案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账目记录本、微信转账截图照片、手机截图照片、银行账户流水、退赃收据等;证人周某、卫某、严某、曹某1、张某1、曹某2、邵某、曹某3、张某2、王某、李某、张某3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检查笔录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进、曹廷强、周杰、苏小琴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小琴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杰、苏小琴分赃较少,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周进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非法获利低于指控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小琴的辩护人提出的苏小琴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苏小琴在共同犯罪中,有明确分工,积极实行犯罪,并非起辅助或次要作用。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涉案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曹廷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周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苏小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五、上述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继续追缴被告人周进、曹廷强、周杰涉案违法所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周进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7月28日止;曹廷强的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周杰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苏小琴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赵协中审判员  姜 斌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