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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申请执行陈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陈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地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郭店镇东南家凹村。法定代表人杨恒会,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良,陕西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喜红,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高桥坪镇徐清行政村。本院在执行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申请执行陈喜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喜红患病,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凤翔县郭店新民金属工艺厂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