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瞿凤君与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某某,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瞿某某,男,1962年10月18日生,吉林省九台市人。被执行人: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富民县环城南路景秀家园3幢2单元3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484717-5。瞿某某依据富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书字(2016)第1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瞿某某工资3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合计30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昆明国宗元城市垃圾综合处理利用有限公司已交执行款10000元,尚欠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承诺在2017年12月20日前付清。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登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