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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爱果与郭录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果,郭录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067号原告:刘爱果,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袁家村。被告:郭录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袁家村。原告刘爱果诉被告郭录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刘爱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刘爱果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