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爱果与郭录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果,郭录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067号原告:刘爱果,女,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袁家村。被告:郭录田,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宁县人,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平子镇袁家村。原告刘爱果诉被告郭录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刘爱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爱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刘爱果负担。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