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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4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殷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殷玉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4429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勤俭巷。法定代表人:辛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德,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凤凰路15号2栋1单元603室。系武威市中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皇台二区物业办公室主任。被告:殷玉元,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殷玉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案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福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祁君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