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许德冀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德冀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90号罪犯许德冀,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5月5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仙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九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80000元,退赔共计343177.08元,其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德冀于2014年1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531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犯罪情节严重,且财产刑数额高,履行数额低,悔罪表现差,退回减刑。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共违规3次累计扣2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700分,兑换表扬6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德冀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德冀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