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尔街分社 申请执行蔡凤鸣、王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尔街分社,蔡凤鸣,王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尔街分社法定代表人:岳小群职务:主任被执行人:蔡凤鸣,女,现年63岁,住所: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治平,男,现年65岁,住所:绵阳市涪城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华尔街分社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1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凤鸣、王治平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