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德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德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1号罪犯傅德明,绰号胖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晋刑初字第2975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821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2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傅德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54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违规4次累计扣5.5分。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1400分。自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1910分,兑换表扬3个。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傅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改造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德明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