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传义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义,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第3158号原告:王传义,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杜涛,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义诉被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传义负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