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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第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传义与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义,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第3158号原告:王传义,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杜涛,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义诉被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传义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传义负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