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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增根与郭福军、王艳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根,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赵增根。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行。被执行人:郭福军。被执行人:王艳林。被执行人: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军。申请执行人赵增根与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4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9594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