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增根与郭福军、王艳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增根,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赵增根。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成楠。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行。被执行人:郭福军。被执行人:王艳林。被执行人: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福军。申请执行人赵增根与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14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福军、王艳林、本溪金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9594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琪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