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3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少彬、左光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民初322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左光媛,黄少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3222号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向红,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熙,系该行员工。被告:左光媛,住贵州省独山县。被告:黄少彬,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左光媛、黄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广州增城长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冠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温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