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昌真与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昌真,姜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939号之一原告马昌真,女,1950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窦彩云,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锋,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了原告马昌真诉被告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昌真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信息不详,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昌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0元退还给原告马昌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