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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留虎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杨留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南城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伊文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留虎,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苏市明盛嘉苑*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2143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杨留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留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留虎与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博乐市冀衡彩板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新4202执38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合沙提审判员 侯 永 江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