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刘磊,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华县杏林镇十里工业长廊华山工业集团总公司家属院。被执行人: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爱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世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磊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银润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