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187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崔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