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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2187号原告陈某,女,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被告崔某,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