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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刘本英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3329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1965年1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18号2号楼2单元301室,居民。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74岁,汉族,郯城县港上镇港上一村,居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幸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天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