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艾萍、李桥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萍,李桥良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61号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瑞京宾馆。法定代表人:艾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然,系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萍,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李桥良,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沈军,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萍、李桥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计35300元,由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华审 判 员 邬学田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