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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艾萍、李桥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艾萍,李桥良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61号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瑞京宾馆。法定代表人:艾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然,系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萍,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被告:李桥良,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委托代理人:沈军,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露,系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萍、李桥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600元,减半收取计35300元,由原告内蒙古华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世华审 判 员  邬学田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