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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曹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冲,张慧,葛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曹冲。被执行人张慧。被执行人葛云成。申请执行人曹冲与被执行人张慧,葛云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京01**民初字第116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曹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冲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恩同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