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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国华与被执行人姜春龙、丁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华,姜春龙,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033号申请人杨国华,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白山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浑江区红旗街红二委二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姜春龙,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江源区虹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白山市江源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丁涛,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吉林星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浑江区新建街。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国华与被执行人姜春龙、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国华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