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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2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原告牛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