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3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3320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原告牛某某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牛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