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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与任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任周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2民初622号原告: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住所地临湘市白羊田镇万利村易庄组。负责人何浩,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冯彬,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周斌,男,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委托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诉被告任周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应予驳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湘市白羊田镇快乐花炮厂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谌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