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帅再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960号申请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号:360127600011065。经营者:胡建平,男,汉族,1963年12月4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琅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773XXXXXX6059。法定代表人:胡来龙。被申请人:帅再焱,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帅再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帅再焱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李重良以其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XXXX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X栋XXXX室(第XX层)、XXXX室(第XX层)房屋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利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琅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帅再焱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重良所有的位于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XXXX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X栋XXXX室(第XX层)、XXXX室(第XX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