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8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新兰与管如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兰,管如霞,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822号之一原告:黄新兰,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钦,安徽梅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如霞,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明,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勇,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新兰与被告管如霞、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家栋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