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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4民初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016)25号原告靳某诉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某某、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某某,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4民初字25号原告:靳某,男,汉族,住临夏市。委托代理人:王灵平、乔勇,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小军。委托代理人:李平、何珊珊,甘肃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某某,男,汉族,住址不详。被告: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余典安。诉讼委托代理人: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诉被告甘肃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牟某某、迭部县安润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靳某于2017年6月16日以其找到牟某某下落后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0元,减半收取5220元,由靳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宏林审 判 员  王桂明人民陪审员  乔多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佩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