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许伟煌与陈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6民初1443号原告:许伟煌,男,199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陈传基,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许伟煌与被告陈传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伟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传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伟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传基偿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3日起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传基于2016年5月19日向许伟煌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陈传基出具借条给许伟煌收执。许伟煌只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22日。后经许伟煌催讨,陈传基未能还款。陈传基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9日,陈传基向许伟煌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陈传基出具借条给许伟煌收执。借款后,许伟煌支付陈传基利息至2017年1月22日,自2017年1月23日起未再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以上事实有许伟煌提供的借条及其在法庭上的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传基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陈传基向许伟煌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许伟煌诉讼要求陈传基偿还借款3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3日起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陈传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传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许伟煌借款30000元及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陈传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遐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育升附:一、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