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毓坤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毓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0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路南侧27号。法定代表人:潘福存,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毓坤,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海兴县。再审申请人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毓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日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 倩审 判 员 王 芳审 判 员 宣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叶 密书 记 员 武佳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