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桐庐旺角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桐庐旺角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45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庐旺角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春江东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鲍宇嗣。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桐庐旺角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沙 丽代理审判员 孟焕良代理审判员 毛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