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徐永、雷建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雷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徐永。被执行人雷建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81民初20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雷建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建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建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雷建康(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颖飞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方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