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7民初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玉灵、聂克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灵,聂克峰,杨东旗,李金荣,高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552号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回族镇谢安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培学,任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连喜,任利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灵,女,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聂克峰,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杨东旗,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李金荣,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被告高铖,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现金诉被告李玉灵、聂克峰、杨东旗、李金荣、高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在立案后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