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文娟与金香淑、李勇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文娟,金香淑,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池文娟,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香淑,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勇男,男,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文娟与被执行人金香淑、李勇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6056.73元,又从(2016)吉2406执545号案件中参与分配了1497.77元,共计17554.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池文娟。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