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池文娟与金香淑、李勇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文娟,金香淑,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池文娟,女,住和龙市。被执行人金香淑,女,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金勇男,男,住和龙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文娟与被执行人金香淑、李勇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民终160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16056.73元,又从(2016)吉2406执545号案件中参与分配了1497.77元,共计17554.5元,此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池文娟。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金光日执行员  郑继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元香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