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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6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郝学飞、戈强晓、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郝学飞,戈强晓,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6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郝学飞,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戈强晓,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庙坡头路1号。法定代表人:乌舒扬,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郝学飞、戈强晓、陕西和盛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恢3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