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与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徐州市欣欣路七里沟变电站北侧。法定代表人:王胜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汉源大道西绿地商务城商务办公楼1-1201室。法定代表人徐亚,该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与江苏金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徐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仲裁委员会(2016)徐仲裁字第194号裁决书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刘建航审判员 李军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梦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