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加友与赵鹤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友,赵鹤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678号原告:王加友,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被告:赵鹤艮,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王加友与被告赵鹤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王加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加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加友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