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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香玲、刘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香玲,刘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913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玲,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刘玉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香玲与被执行人刘玉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冰执行员  张勇执行员  董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