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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8执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政军与被执行人杨铁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政军,杨铁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2245号申请执行人:徐政军,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杨铁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政军与被执行人杨铁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6)苏0118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将杨铁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杨铁虎无房产、银行存款,其名下苏A×××××机动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杨铁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徐政军亦未提供杨铁虎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另杨铁虎现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卜志良审判员  陈启胜审判员  李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