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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3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乡宁县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乡宁县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3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乡宁县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法定代表人:师森田,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州市鼓楼东街。法定代表人:王永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乡宁县昌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6)晋1029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临汾分行有存款,现已被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1419259.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