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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唐满苏与邵阳县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苏,邵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0523行初7号原告唐满苏,女,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地址在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白云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定湘,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亚涛(特别授权),邵阳县公安局干警。原告唐满苏不服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强制扣留决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刃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顺华(主审)、人民陪审员孟湘红参审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周磊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唐满苏、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黎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邵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邵公(白)决字[2017]第08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唐满苏于2017年4月19日11时许,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予以训诫,因唐满苏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唐满苏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唐满苏诉称,原告亲眼见到白仓镇台山村主任吴慧叫来申正中,将原告打伤,在县人民医院治疗40多天,花费一万多元。原告向白仓镇派出所报案,并报白仓镇纪委查处,但该镇纪委没有对吴慧进行调查,白仓派出所未尽责查处吴慧对原告故意伤害行为,原告向市、省信访局投诉,也没有查处吴慧的违法乱纪行为,原告被迫上北京中南海申冤,于2017年4月1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押回,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在整个上访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扰乱中南海正常办公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且原告的受训戒地点并非公共场所,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原告,系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唐满苏向本院提供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其被行政拘留十日的事实存在。被告邵阳县公安局辩称,原告唐满苏认为村干部吴慧请人将其打伤,派出所没有立案处理,因吴慧又继续竞选村干部,唐满苏不服气,遂到北京上访,2017年4月19日上午11时,唐满苏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并予以训诫,4月20日被白仓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因北京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原告到该地区上访,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唐满苏行政拘留十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邵阳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处罚前已经告知原告;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处罚唐满苏并当天送达的情况;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明行政拘留已通知家属;4、对唐满苏的询问笔录,证明唐满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并被训诫的事实;5、证人谢某的证言,证明唐满苏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上访的事由及被接回的事实;6、训诫书,证明唐满苏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并被训诫的事实;7、处理建议函,证明唐满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的事实;8、邵阳市人民政府驻京维稳办的工作说明,证明唐满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的事实9、劝访接回通知单,证明唐满苏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的事实10、邵公(白)决字【2016】第1893号公安行政决定书,证明唐满苏与申正中打架一事已经立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申正中进行了行政处罚。11、邵公(白)决字【2016】第2225号、第06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唐满苏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行政拘留十日两次,说明唐满苏明知到北京非法上访会受到行政处罚,但是没有接受教训仍然非法上访,被告这一次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合理合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的法条。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原告对被告邵阳县公安局所举证据2、3、11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10被告对申正中处理过轻,被告工作人员包庇凶手,对证据5部分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邵阳县公安局所举证据,收集方式和取得程序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能证实原告唐满苏多次到北京市不是信访场所的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其行为扰乱了该地区的公共秩序,具有治安违法性,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予以采信。经查理查明,原告唐满苏于2016年10月16日被申正中殴打,构成轻微伤,被告对对申正中行政拘留3日。但原告主观认为加害人申正中受白仓镇台山村主任吴慧指使而行凶,且吴慧亲自参与打原告,原告向白仓镇派出所报案要求对吴慧立案调查,派出所通过调查,查明吴慧没有参与殴打原告。但原告对派出所的处理不服,于2016年12月20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并予以训诫,被告邵阳县公安局针对原告的上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邵公(白)决字[2016]第22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唐满苏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唐满苏仍不停止上访,于2017年4月6日去北京上访,被北京公安部门查获,被告作出邵公(白)决字【2016】第061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拘留十日昌。唐满苏又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11时,在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分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民警查获,并予以训诫,4月20日被白仓镇政府工作人员接回。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唐满苏行政拘留十日,原告唐满苏不服此行政处罚,于2017于5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信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上访申诉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规有序地反映自身诉求。原告唐满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访,并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应依法依规有序进行。原告明知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但原告违反规定、故意多次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其行为已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为严重,具有治安管理的违法性,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被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取证、研究决定、送达、执行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办案程序并无不妥。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之规定,对原告的上访行为作出了邵公(白)决字[2017]第08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原告向被告主张经济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满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满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刃审 判 员  陈顺华人民陪审员  孟湘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磊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