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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南杉农牧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南杉农牧有限公司,郭飞,邬小满,郭南山,何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财保47号申请人: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东流路百悦星城综合楼103、202室。法定代表人:吴忠,董事长。被申请人:东至县南杉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张溪镇汪坡街道。法定代表人:郭飞,总经理。被申请人:郭飞,男,汉族,1989年2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邬小满,女,汉族,1991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郭南山,男,汉族,1966年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申请人:何美玉,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南杉农牧有限公司、郭飞、邬小满、郭南山、何美玉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或在有关单位价值相当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至县南杉农牧有限公司、郭飞、邬小满、郭南山、何美玉在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0元,期限一年或在有关单位价值240000元的财产权益,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至扬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