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孟凡峰与李宗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峰,李宗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724号原告:孟凡峰,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宗安,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孟凡峰与被告李宗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孟凡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峰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由原告孟凡峰负担。审判员 赵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克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