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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展、杨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展,杨得锋,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584号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1号楼23层2305号。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展,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华楼村。被告杨得锋,男,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东环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83437179T。负责人:宋新全。被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五一路南段(交通中专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324405547。负责人:彭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展、杨得锋、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通宇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县分公司的具体居住地址,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9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银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