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梅琴与潘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琴,潘仁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民初949号原告:王梅琴,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马志仁,男,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潘仁华,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原告王梅琴与被告潘仁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梅琴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志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仁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梅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⒉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535元;⒊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下旬,原告聘用被告为旅游客车司机在广西天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开车,2015年10月15日,被告以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借款可从他工资中逐月扣还。原告出借了25000元现金,被告当场写了借条。但被告在借款后工作了一个月就说家中有事离职,并说把家中事情处理好后继续回来工作,原告给他发了全额工资并没有扣款��半年后,被告重新回来继续开车,但每次发工资时总以大嫂生病、孩子开学交学费等理由不让原告扣工资,工作二三个月后被告又辞职不干了,原告之后多次电话联系被告要求他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时间,而到承诺的时间并不兑现承诺。被告潘仁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5日,被告潘仁华以家中有急事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王梅琴借款25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28日还清,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时被告潘仁华受原告王梅琴雇佣开旅游客车,双方口头约定原告可从被告的工资中逐月扣还借款。但因被告不久便辞职,原告未能从被告的工资中扣款用于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催促,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双方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按年利率5.58%支付逾期期间的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梅琴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仁华归还原告王梅琴借款本金25000元;二、被告潘仁华支付原告王梅琴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息5.58%计算)。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潘仁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3元,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谢志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雅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