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8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玉锦与崔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锦,崔家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972号原告:刘玉锦,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崔家伟,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锦与被告崔家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锦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