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玉锦与崔家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锦,崔家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972号原告:刘玉锦,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崔家伟,男,198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锦与被告崔家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玉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玉锦负担。审判员 马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