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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曾秀梅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梅,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61号原告曾秀梅,女,汉族,1955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张辉辉,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丽萍,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6层6H.6I.6J.6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70648117。负责人谢海平。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305861T。负责人徐如财。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和第三人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秀梅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36元(原告未交费)。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徐  鲁  峰人民陪审员 吕  珍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心宜(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