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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曹玉成与被执行人文毅、天津顺鑫文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曹玉成,男,1976年2月9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永昌县。被执行人:文毅,男,1984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顺鑫文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工业区兴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龚春芬,经理。申请执行人曹玉成与被执行人文毅、天津顺鑫文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3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