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603号原告:周勇,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美英,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勇与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周芽淋审判员 郑季胜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