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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周勇与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张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1603号原告:周勇,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美英,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周勇与被告张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周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勇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周勇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周芽淋审判员  郑季胜审判员  林 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伟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