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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25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程德友与龚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友,龚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2592号之一原告:程德友,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监护人:丁某,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系原告程德友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园,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程德友与被告龚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程德友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德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477元,减半收取计2238元,由原告程德友负担。审判员  李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