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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恩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支公司,王恩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71号申请人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支公司。住所地:眉县首善镇首善街321号(县种子公司前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恩怀,男,生于1962年5月20日,汉族。王恩怀诉陈力声、宝鸡广电网络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支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申请王恩怀执行案款26586.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恩怀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26586.48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春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