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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立付、董学弟等与林福权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付,董学弟,林福权,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2174号原告:孙立付,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春县。原告:董学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练,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福权,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渊,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帆,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安市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经济开发区毓蒙路169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兴,总��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儒,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以西苍南大道以西(温州中亚饲料发展有限公司厂房一幢105-011室。法定代表人:施思思,董事长。原告孙立付、董学弟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林福权、瑞安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孙立付、董学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立付、董学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潘春琴人民陪审员  潘孝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宋一静?PAGE?2??PAGE?3?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