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4刑初4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高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4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荣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妻子廖贵花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玕南村娄南街92号第2间开办一计生用品店。2016年9月份开始,该店由被告人黄某独自经营。同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在未核实任何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从一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进购“男根宝”、“欧某”等男性保健产品,后于2017年2月份开始在店内销售牟利。2017年3月28日,该店被执法人员查获,店内尚未销售的“TOPVIAGRA”10盒,“WARWOLFViagra战狼”1盒,“BLACKDEITY”1盒,“每粒坚”29盒,“蟲草藏鞭宝”16盒,“冬虫夏草”11盒,“非洲黑蚁王Ⅱ”2盒,“蚁力神”3盒,“黄金VigRX(增大丸)”1盒,“状元及第”10盒,“袋鼠精(生精王)”9盒,“瓶装男根宝”10瓶,“盒装男根宝”30盒,“欧某”30盒等14种男性保健产品亦被扣押。经鉴定,上述产品中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罗某的证言,检测报告,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笔录,财物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扣押于公安机关)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万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寅 微信公众号“”